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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妮】 2007-11-6 06:33 PM

马来西亚的工业技术转让

  在未与外国伙伴签订工业技术转让合约之前,依1975年工业协调法领有热照的工业计划须事先向国际贸工部取得核准。


  这政策的目的有三:确保合约不会对本地一方强加不平等与不合理的限制,确保合约不会损害国家利益,以及确保所支付的酬金(假如适用)与转让的技术水平相称。

  1.工业技术转让分类
  工业技术转让合约涵盖:
  -对特有的制作方法、配方或制造技术(有专利或无专利)的使用许可权
  -对设立工厂的其他知识与专门技术
  -各种的技术援助与支援服务
  为了上述目的,两方或多方可依下列方式签订特定合约:
  (i)合资企业合约-用于开设由本地与外国人士合资联营的公司
  (ii)技术援助与实用技术合约-其中一方为了一笔酬金或专利费提供对方制造某物品的技术援助与实用技术。
  (iii)许可证合约-许可证颁发者给予接受者使用其专利、商标与其他工业或知识财产的权利,以生产某些物品以换取一笔酬金或专利费。
  (iv)专利与商标合约-其中一方给予另一方使用其专利及商标的权利以生产某些物品以换取一笔酬金。
  统包式合约-获得承包合约者自始至终执行全部工作,包括咨询、管理、技术与其他服务,直至承包的计划完成,并可立即开始生产或使用。
  (v)管理合约-一方为别一方提供管理服务。

  2.工业技术转让合约的审核准则
  工业技术转让合约必须详细阐明:
  (i)工业技术或制造程序的技术内容与主要特征,
  (ii)预期的产量,
  (iii)产品的质量与规格,
  (iv)技术援助与服务的细节,以及提供的方式。
  工业技术转让合约应考虑到下列数点:

  2.1 对改进的享用权
  所供应的技术应包括包含供应者最新的发展,对创新与新发现,包括新的专利(已注册的或在申请中的)也就享有使用权。

  2.2 工业技术的报酬
  工业技术的报酬可以一次付清或以“流水账法”支付,或在一规定限期内以两者组合的方式支付。当技术可在一指定时间内充分及完全被转让及吸收,一次付清的方式可通常被核准。
  较受欢迎的方式是依据销售净额以流水账法支付专利金。在流水账法支付外另加一次初期支付不受鼓励。假如要求另外的初期支付这应仅为偿还专利颁发者向接受者提供初期服务所引起的实际开销。

  2.3 付款方式
  专利金是根据工业技术的水平及转让的要点而推算,可给予考虑的份量,以销售净额的百分比计算,视个案而定。
  配合政府对工业技术转让合约条例的开放,下列的合约可自动获得批准:
  (i)国内100%的外资公司与任何外方或其控股公司签订的合约。
  (ii)马国民或马国民合资企业与外方签订的技术援协许可及实用技术合约,其中:
  -以流水账法支付的专利金不超过销售净额的3%者
  -一次付清的款项不超过RM50万者
  -一次付清与流水支付额的总和不超过销售净额的3%者
  (iii)马国民或马国民合资企业与外方签订的商标与专利合约,其中每项的专利金不超过销售净额的1%者。
  销售净的定义是:销售总额减去折扣或退货、运输费用、保险费、税捐及其他费用,包括从国外专利许可者或其附属或联号公司进口的原料与零组件的成本。
  将服务项列入另外的合约中,或将技术或专利金转换为资本的作法不受鼓励。

  2.4 限期与重订
  合约的限期应充份足够让技术被吸收,而专利的有效期也受到考虑。一般上5年的首期可被核准,而任何延长或重订须获得贸工部的事先核准。

  2.5 训练
  合约中应有明文规定在技术供应者的工厂内及本地公司的工厂内,为本地公司人员提供足够的训练。
  首先,合约须规定受训员工的人数、训练的范围与限期,以及所提供的安排与设施。
  技术供应者须负担练的费用,不过本地公司应负责一切与薪金、工资、住宿与交通津贴有关的开销。

  2.6 专利与商标
  专利与商标可成为整个技术转让配套的一部份。对于专利权,合约须明确指出任何制造技术所涉及的专利,以及受予本地公司使用该专利的权利。
  若专利的有效期超过合约期,合约应对合约届满后专利的继续使用预作安排。

  2.7 保密
  信息的保密应仅以合约的期间为限。
  
  2.8 保证
  合约须明确指明对生产能量、产品质量与规格以及制造过程的其他特征的保证。

  2.9 第三者权利的侵犯
  若第三者向本地公司提出诉讼,指后者因使用技术供应者的技术援助而侵犯其工业产权,技术供应者须保障本地公司不受损失。

  2.10 终止合约
  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合约。

  2.11 税务
  支付予国外技术提供者的款项须缴10%的预扣税,这税应由国外收款者承担。如果申请依双重课税协定规定的免税,可向财政部提出。

  2.12 销售地区
  本地公司应可无限制地将其使用许可的技术制造的产品销售于马来西亚全国及所有其他的国家,但国外技术提供者已在当地生产的国家,或已将专卖权给予他人的国家,或其依法无权在该地准许销售的国家,则不在此限。

  2.13 管辖法与仲裁
  马国民或马国民合资公司与国外方面签订的技术转让合约,应受马来西亚的法律管辖。仲裁程序须依据1952年马来西亚仲裁法(1972修订)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条例,在吉隆坡的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的区域仲裁中心进行。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国内100%的外资公司与任何外方或其控股公司签订的合约。

3.知识财产的保护
  马来西亚的知识财产保护涵盖专利、商标、工业设计、版权、地理标记与集成电路的布局设计。马来西亚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机构的成员,也是管辖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和伯恩公约的签约国之一。
  此外,马来西亚也签署了由世界贸易组织主催的知识产权的贸易方面协议(TRIPS)。因此,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法遵照国际标标准,能为本地与国外投资者双方提供充份的保护。
  
  3.1 专利
  1983年专利法与1996年专利条例管制专利的保护。住所在马来西亚的个人可直接提出申请,外国申请者须通过一名注册专利代表提出申请。
  如其他国家的法律一样,一项发明若是新的,牵涉到一创造性之步骤并可应用于工业上者,即可取得专利。依据TRIPS协议,专利法规定专利保护期为20年,从提出申请日算起。依据该法,应用创新证书提供十年的初期保护,从提出申请日算起。专利拥有者权利用其发明以牟利,转让该专利以及订立授权合约。
  3.2 商标
  1976年商标法与1997年商标条例管制商标的保护。
  该法提供足够的保护予马来西亚的商标与服务标记。注册后的商标,除了拥有人与被授权者外,他人或公司均不得使用,滥用者可受到侵害法行动的对付。保护期为10年,之后每次可更新10年。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拥有者可使用或转让或授权别人使用该商标或服务标记。
  依据TRIPS协议,马来西亚禁无授权者注册著名的商标,也提供边境措施以禁止仿造商标被运入马来西亚。
  如专利一样,本地申请者可亲自提出申请,而国外申请者须通过受核准的代理申请。
  
  3.3 工业设计
  工业设计的保护由1996年工业设计法与1999年工业设计条例管制。该法规定被登记的工业设计被视为个人财产,可依法转让或转手。
  可登记的工业设计必须是新的,且不包含单独由功能决定的建造方法或设计。此外,一件物品的设计不能依赖另一物品的外观,若该物品是后者整体的一部分。
本地申请者可亲自或通过注册的工业设计代理提出申请,但是国外申请者须通过代理。被登记的工业设计的最初保护期是五年,之后可延长两次,每次五年,使到总保护期为15年。

  3.4 版权
  1987版权法提供广泛的保护予可获版权的著作,该法概述可享有版权的著作(包括电脑软件)的特性、保护的范围、以及提供保护的方法。版权无需登记。
文学、音乐或艺术著作的保护期是作者在生之年,加上作者逝世后50年。录音、广播及电影的保护期是著作出版或制作后的50年。
  该法也保护现场表演的演员的权利,该权利将持续50年,从现场表演后的新历年算起。
该法的一项特色是把执行条款包含在内。一特别队的官员被指派执行该法,他们被授权可进入被怀疑藏有侵犯版权的复制品的场地以及搜索和扣查侵犯版权的物品和设备。

  3.5 集成电路的布局设计
  集成电路的布局设计由2000年集成电路的布局设计法管制,保护是基于其创新性、创作者自己的发明以及该新创是其自由创作的,布局设计无需登记。
保护期是从商业开发日算起的10年,未开发者的保护期是从创作日算起15年。该法也准许物主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采取行动。这权利的全部或部份也可通过转让、许可证、遗嘱或法律的执行而转手他人。
此法是符合TRIPS协议而实施的,它为马电子业的投资者提供一项保护,以确保国内科技的成长。

  3.6 地理标记
  以产地的名称领先货物名称的货物可受到2000年地理标记法的保护,适用的产品为酒、农产品与手工艺品。与公共秩序或道德有抵触的地理标记不受此法保护。触犯地理标记的处理、刑罚与补救与商标利相似。

【敏妮】 2007-11-6 06:34 PM

马来西亚银行、金融业与外汇管制  
  
    1. 马来西亚的银行体系

  由商业银行、证券银行、金融公司与兴业金融机构组成的银行体系则马来西亚工业界信贷的主要机构来源。

  1.1 中央银行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NM)是马来西亚的中央银行,负责监督国内的银行体系及发行以国货币零吉(Ringgit)。作为政府的银行家与财务顾问,马国家银行管理本国的外汇管制条规,也是银行体系的最后货款人。

  1.2 金融机构

  11家国内与14家外国商业银行通过分布全国1,710家分行营运。另外有25家外国银行设有代表处,这些代表处并不从事正常的银行业务,他们只为马来西亚的商业机构与在其国内或设有代表处的国家内的商业团体提供联络服务和交换信息。

  10家证券银行透过22家分行提供多种的服务,其中有些且与国外知名的投资银行有联营关系。证券银行在短期货币市场与筹集资金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其活动包括包销、贷款财团、公司融资与管理咨询服务,安排发行股票与股票上市,以及投资组合管理。

  马来西亚还有两家回教银行,提供基于回教对银行与信贷观念的银行业服务。第一家营运的是马来西亚回教银行,在国内拥有85家分行,而新近设立的Bank Muamalat Malaysia Berhad则有44家分行。

  除了银行外,有10家金融公司管过899家分行,接受零售存款与提供分期付款购买的贷款、房屋贷款与租赁交易。

  有7家贴现公司被核准投资于国库债券、政府证券、银行承兑、可转让存单与私人债积极因素证券,以及接受短期基金。此外,438家的表列机构包括建屋信贷公司、信用代价券公司、代收帐款公司与租赁公司为公众提供信贷与融资便利。

  马来西亚有数家发展金融机构,提供中期至长期的资本融资。它们是以特殊融资提供者的角色为农业、工业与出口业服务。

  有关的机构是马来西亚兴业金融公司、马来西亚发展与基建银行、马来西亚工业与科技银行、马来西亚出入口银行、马来西亚出口信贷保险公司、马来西亚农业银行、沙巴发展银行、婆罗洲发展(沙巴)公司、婆罗洲发展(砂劳越)公司、沙巴信贷公司、马来西亚信贷保证公司、马来西亚国民合作社银行与国民储蓄银行。

  马出入口银行为马的对外贸易与投资提供融资及便利,著重于对马出口商与投资者以及马货品买主的中期与长期信贷。马出口信贷保险则提供出口保险与保证。

  2.出口信贷再融资(ECR)

  马来西亚的出口商可利用出口信贷再融资便利以取得特惠利率的短期贷款。这项便利由商业银行提供,而后转由马出入口银行再融资。出口商可以任何货币开出口发票,但融资只限于马币。

  2.1 便利分类

  -装运前再融资为直接(最后)出口商或间接出口商(国内材料供应商)提供营运资本。

  -装运后再融资使马出口商在把以信用方式出售的货物装运后立即取得资金。

  2.2 申请资格

  欲申请上述便利者,其产品必须不在“负表”(不准获得出口再融资的物品)内,产品的最低增值为20%且国内资源含量最低为30%但出入口银行可视个案而豁免这些条件。

  欲利用此便利者须先提交有关的文件予商业银行并从后者取得ECR贷款便利。

  申请装运前再融资需先呈交一份“绩效证书”(CP)。这证明书是给予一贯的出口商(即每年出口至少RM100万的出口商)的一种选择,以便在取得外销订单前为库存与原料获得资金。对地装运后再融资,出口商必须呈交全套的出口单据包括发票、海关出口申报表以及货运文件。

  2.3 融资的限期与限额

  装运前与装运后嘈资的最长限期分别为四个月与六个月。依订单的装运,出口商可取得出口订单金额的80%的融资;而持有绩效证书的制造商一贸易商则可分别取得其过去十二个月的外销总值的80%与90%的融资。

  

【敏妮】 2007-11-6 06:35 PM

  1. 马来西亚的银行体系

  由商业银行、证券银行、金融公司与兴业金融机构组成的银行体系则马来西亚工业界信贷的主要机构来源。

  1.1 中央银行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NM)是马来西亚的中央银行,负责监督国内的银行体系及发行以国货币零吉(Ringgit)。作为政府的银行家与财务顾问,马国家银行管理本国的外汇管制条规,也是银行体系的最后货款人。

  1.2 金融机构

  11家国内与14家外国商业银行通过分布全国1,710家分行营运。另外有25家外国银行设有代表处,这些代表处并不从事正常的银行业务,他们只为马来西亚的商业机构与在其国内或设有代表处的国家内的商业团体提供联络服务和交换信息。

  10家证券银行透过22家分行提供多种的服务,其中有些且与国外知名的投资银行有联营关系。证券银行在短期货币市场与筹集资金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其活动包括包销、贷款财团、公司融资与管理咨询服务,安排发行股票与股票上市,以及投资组合管理。

  马来西亚还有两家回教银行,提供基于回教对银行与信贷观念的银行业服务。第一家营运的是马来西亚回教银行,在国内拥有85家分行,而新近设立的Bank Muamalat Malaysia Berhad则有44家分行。

  除了银行外,有10家金融公司管过899家分行,接受零售存款与提供分期付款购买的贷款、房屋贷款与租赁交易。

  有7家贴现公司被核准投资于国库债券、政府证券、银行承兑、可转让存单与私人债积极因素证券,以及接受短期基金。此外,438家的表列机构包括建屋信贷公司、信用代价券公司、代收帐款公司与租赁公司为公众提供信贷与融资便利。

  马来西亚有数家发展金融机构,提供中期至长期的资本融资。它们是以特殊融资提供者的角色为农业、工业与出口业服务。

  有关的机构是马来西亚兴业金融公司、马来西亚发展与基建银行、马来西亚工业与科技银行、马来西亚出入口银行、马来西亚出口信贷保险公司、马来西亚农业银行、沙巴发展银行、婆罗洲发展(沙巴)公司、婆罗洲发展(砂劳越)公司、沙巴信贷公司、马来西亚信贷保证公司、马来西亚国民合作社银行与国民储蓄银行。

  马出入口银行为马的对外贸易与投资提供融资及便利,著重于对马出口商与投资者以及马货品买主的中期与长期信贷。马出口信贷保险则提供出口保险与保证。

  2.出口信贷再融资(ECR)

  马来西亚的出口商可利用出口信贷再融资便利以取得特惠利率的短期贷款。这项便利由商业银行提供,而后转由马出入口银行再融资。出口商可以任何货币开出口发票,但融资只限于马币。

  2.1 便利分类

  -装运前再融资为直接(最后)出口商或间接出口商(国内材料供应商)提供营运资本。

  -装运后再融资使马出口商在把以信用方式出售的货物装运后立即取得资金。

  2.2 申请资格

  欲申请上述便利者,其产品必须不在“负表”(不准获得出口再融资的物品)内,产品的最低增值为20%且国内资源含量最低为30%但出入口银行可视个案而豁免这些条件。

  欲利用此便利者须先提交有关的文件予商业银行并从后者取得ECR贷款便利。

  申请装运前再融资需先呈交一份“绩效证书”(CP)。这证明书是给予一贯的出口商(即每年出口至少RM100万的出口商)的一种选择,以便在取得外销订单前为库存与原料获得资金。对地装运后再融资,出口商必须呈交全套的出口单据包括发票、海关出口申报表以及货运文件。

  2.3 融资的限期与限额

  装运前与装运后嘈资的最长限期分别为四个月与六个月。依订单的装运,出口商可取得出口订单金额的80%的融资;而持有绩效证书的制造商一贸易商则可分别取得其过去十二个月的外销总值的80%与90%的融资。

  3.马来西亚的证券市场
 
  3.1 证券监督委员会(SC)

  设立于1993年的证券监督委员会促进马证券与期货市场的发展。这资金自给的法定机构和财政部长负责,拥有调查权与实施权,管制证券与期货合约、公司的收购与合并,以及单位信托计划。

  作为公司招股书的登记机关,它也是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机关。虽然它监督一切领有执照的人士、交易所、清算所与中央存票所,它鼓励自我管制,也采取措施以确保市场上的各机构与领有执照的人士循规蹈矩。

  3.2 吉隆坡股票交易所(KLSE)

  成立于1973年的吉隆坡股票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有效率、成本效率高与具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它为实家与卖家提供一个中央市场,对马来西亚上市公司的股票、认股权、固定收入证券以及其他证券进行交易。

  这股标交易所与马来西亚的证券业由一个健全的管制架构管理。这些条规的主旨是在一个提倡公平及公开价格形成的市场上保持投资者的信心,为投资者提供保障,以及确保快速与可信赖的信息公开与传播。

  与此同时,随著一个中央存票系统的成立,投资者拥有一个有效率的证券存票系统,这系统涵盖所有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有了这系统,上市证券的票据不需移动,而证券的所有权则由电子帐面记录跟踪。

  吉隆坡股票交易所是亚洲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提供超过800家上市公司的各种投资选择。资本较大的公司在主要交易板挂牌,而中型企业则挂牌于第二板。

  此外,透过其设在纳闽国际境外金融中心的独资拥有的附属公司纳闽国际金融交易所,吉隆坡股票交易所也处理多样的多种货币金融工具包括投资基金、债条证券、保险相关票据、股权与知识财产。这些工具可依据传统或回教观点。在这交易所的交易是通过互联网动作。

  3.3 马来西亚证券交易与自动报价有限公司(MESDAQ)

  马来西亚证券交易与自动报价有限公司是专为高成长与科技公司所设的股票交易所,它在1997年被核准为股票交易所而在1999年4月开始作业。

  这里的上市条件有异于吉隆坡股票交易所,因此新的科技创业与具有高成长潜能的新公司不必拥有成绩记录,但只需能证明有高利润的潜能。

  在此交易与报价所上市的多媒体超级走廊地位的公司,可申请将其证券同时在美国自动报价交易所(NASDAQ)上市,并将其高达30%的股票以美国存票收据的方式在美国上市。

  3.4 马来西亚衍生产品交易有限公司(MDEX)

  马来西亚衍生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是KLSE的附属公司,这是一间期货与期权交易所。由吉隆坡期权与金融期货交易所(KLOFFE)以及商品与货币交易所(COMMEX)合并而成,以迎合投资者对更有效的风险与组合投资的管理日益增长的需求。

  目前在MDEX交易的是吉隆坡综合指数期货合约和综合指数期权合约、3个月的吉隆坡银行同业拆息率期货合约,以及原棕油期货合约。所有的交易由马来西亚衍生产品清算所清算,这清算所与MDEX分开独立管理。这清算所保证所有的合约交易,由此确保财务稳定。

  这交易所拥有一个全自动化的交易系统,包括一个即时报价系统,反所有客户的帐户分开,让投资者可对风险不停地督察与管理。

4.境上金融服务

4.1 纳闽境外金融服务局(LOFSA)

纳闽境外金融服务局是一个管制机关,负责推动和协调把纳闽促进和发展成为一个国际境外金融中心(IOFC)。

  它把监督境外金融服务业的政府体制精简化,也负责进行研究与开发,并规划纳闽IOFC的成长与效率。

  LOFSA负责公司的注册与登记,也监督纳闽国际金融交易所与纳闽的境外行业和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及信托与资金管理。

  纳闽IOFC不受马来西亚的外汇条例所管制。因此,纳闽的境外生意不受国内的外汇管制措施影响,这是因为这些生意的运作是基于外国货币而不是零吉。

  超过三千家公司已在纳闽动作,其中包括信托公司、银行、保险与保险相关的公司,以及基金管理与租赁公司。

  4.2 对境外金融服务业的奖励

  (i)最低课税

  境外贸易是指与非居民买卖外国货物。从事境外贸易的境外公司可选择以其审计后净处的3%缴税或每年缴PM2万的定额税。

  在一评税年的基期年中从事非贸易活动的境外公司不需为该评税年课税。

  在一评税年中无基期年的境外公司须为该评税年缴税RM2万。

  为鼓励公司在一个无边界的市场进行贸易,公司从透过在马来西亚的网站进行境外贸易获取的收益,经财政部核准后,只须依10%的优惠率课税,为期五年。

  (ii)专业服务的减税

  任何个人、其雇员或公司向纳闽的境外公司提供合格的专业服务,从该来源的65%的法定收入将免税,至2004评税年为止。

  这些服务包括法律、会计、财政与秘书服务,以及依1990年纳闽信托公司法规定的单位信托公司提供的服务。

  (iii)雇用减税

  受雇于纳闽的境外公司并担任管理级职位的非公民可就其总收入的50%豁免课税,至2004评税年。

  (iv)所得税豁免

  依据1967年所得税法,下列收入免税:

  -境外公司自马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但此股息中已预扣的税款不予退还或抵销。

  -境外公司就其来自境外商业活动的收入或免税收入而发出的股息。此股息以总额支付而不在来源预扣税款。

  -境外信托分发的红利。

  -由境外公司支付予非居民个人或另一境外公司的专利费,这也豁免预扣税。

  -由境外公司支付予非居民个人或另一境外公司的利息,除非该利息应计于非居民的银行、金融或保险业务;在此情形下该利息将以营业入息而课税。

  -由境外公司支付予非银行业、金融业或保险业的居民个人的利息。

  -由境外公司的境外营业交易(包括境外公司的合并与收购以及境外公司股票的转让)豁免印花税。

【敏妮】 2007-11-6 06:36 PM

 5.外汇管制条例

  马来西亚的外汇管制政策涵盖与世界各国的交易,除了以色列与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与黑山)之外;对此两国有特别的限制。主旨在于监督支付与收入的结算,这些措施鼓励国家的金融资源被用在生产用途方面。

  5.1 居民的外币帐户

  居民出口商可依其出口收入的多少而获准存放美金100万至1千万的外币收入在境内银行的外币帐户内。可存放之限额如下:

  最高隔夜限额 每月平均出口收入

  USD100万 RM500万以下

  USD300万 RM500万至RM1千万

  USD500万 RM1千万至RM2千万

  USD1千万 超过RM2千万

  获得国内融资的居民公司可在国内的商业银行包括纳闽的境外银行开外币帐户以保留出口收益以外的外币收入,最高隔夜结余相等于美金五十万。

  无国内融资的居民可在境内的商业银行和马国民拥有的银行的国外分行开外币帐户以保留除了出口收益以外的外币收入,隔夜结余无限。

  居民个人可为国外的教育与工作开外币帐户,最高的隔夜结余如下:美金10万于国内的银行,美金10万于纳闽的境外银行,以及美金5万于国外银行。

  5.2 非居民的外币帐户

  商业银行与证券银行可自由的为非居民开外币帐产,这些帐户的资金流动不受限制。

  5.3 活期帐户的交易

  支付进口 货物与服务

  对进口货物与服务而支付予非居民的款项不受限制,但须以以色列、塞尔维亚及黑山以外的外币支付。

  出口收益

  出口收益段依买卖合约内的时间表全部汇回马来西亚,但这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自出口日起迟过六个月。

  这些收益须然后兑换成马币或保留在国内银行的核准外币帐户内,其隔夜总额在美金100万至1千万之间(请参阅5.1条的最高隔夜限额)。

  就每次装运离岸价超过RM10万的货物出口,出口商须在装运时提交海关一份表格KPWX,除非该交易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易中心(EDI)申报的。

  5.4 资本帐户的交易

  外来直接投资

  外来直接投资者可自由投资于股权市场,亦可自由汇回其投资包括资本、利润、股息与利息。

  居民的国外投资

  居民段事先向外汇统制官申请核准始能汇出超过RM1万等值的款项作国外投资。

  来自非居民的信贷便利

  居民可自由地从领有执照的银行、证券银行与非居民取得总值不超过RM500万等值的外币信贷便利,若信贷额超过RM500万,则须事先取得外汇统制官的核准。除非得到统制官的事先核准,居民不得从非居民取得马币信贷。

  对介于马币100万至500万等值的外币信贷便利,居民只需向统制官呈报信贷详情。

  偿还取自非居民的贷款不受限制,但该信贷便利须遵守有关的外汇条例。

  给予非居民的信贷便利

  商业银行可自由提供外币信贷便利予非居。但是用来购买或发展在马来西亚的不动产的贷款,则须遵守下列条列;

  ·居民金融机构被准许为非居民提供马币信贷便利以购买或发展在马来西亚的任何房地产(购买土地的融资不计),惟这须符合其内部的信贷评估规定。

  ·居民金融机构可为一非居民提供多至三个房地产贷款。但假如该非居民已从一居民公司依其服务合约中听购买房地产条项取得一个房地产贷款,居民金融机构则只能提供至多两个贷款。由贷款融资的房地产不必为非居民自用。一切有关的房地产购买须符合外来投资委员会发出的准则。

  一个非居民也被准取得贷款以购买自用的一部车子。此外,银行机构也可提供总数达RM20万的贷款作任何用途。超过此数的贷款便利须获得统制官的事先核准。

  居民股票经纪商可为非居民客户提供垫头融资,以购买吉隆坡股票交易所的股票,但这须符合交易所的条规。

  5.5 公司间的往业帐户

  居民公司可自由与任何非居民公司开设一个或多个公司间往来帐户,应遵守的条件是在每个月底后的十天内向外汇统制官提交一份报表1A。

  但假如公司的往来帐户涉及在以色列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与黑山)的公司或该两国的货币,则须先取得统制官的核准。

  公司间的结算必须以以色列与南斯拉夫外的外币进行,这些公司间的账户不包括从出口马来西亚货物而得之收益以及从给予马公司贷款所取得之收益。
 
  居民公司须事先向统制官取得核准,方可将出口收益抵销公司间往来帐户内对国外公司的其他支付。

  5.6 给予非居民控制公司的马币信贷便利

  居民可提供马币信贷便利予在马营运的非居民控制公司(NRCC),限额为每一公司集团RM1千万,但不超过12个月借期短期贸易融资则无限制。

  若国内的总贷款超过RM1千万,非居民控制的公司须取得统制官的事先核准并须遵守3:1的资本配搭比率,即公司的国内债务不能超过其合格资金的三倍。

  非民控制公司从居民银行业机构取得之信贷便利总额中,外国拥有的机构可提供的最高额是50%,余额须从马国民拥有的银行业机构取得。

  如对私人债务证券外统制准则所述,一般上非居民控制的公司可通过发行私人债务证券而取得国内的贷款,数目不拘。但公司须3:1的资本配搭率与贷款的至少50%来自马国民拥有的银行的条规。

  假如私人债务证券是通过一个有竞争性的自动招标制度发出,非居民公司可获准豁免符合上述的第二条规。私人债券的收益必须用于生产用途,若收益是用于融资国外的投资或用于再融资外国贷款,则必须取得统制官的事先核准。

  5.7 投资组合

  非居民的非外来直接投资者可自由将其基金移入和移出马来西亚,但从售卖马币资产所得资金、股息、利息、佣金与收费等,必须以外币汇出。用来投资于马币证券的资金必须通过国外帐户汇入。

  5.8 非居民的国外帐户

  银行业机构可为非居民开设称为“国外帐户”的马币帐户。在马工作或求学的非居民、中央银行、大使馆、领事馆、最高专员署,以及受马政府承认的超国家或国际组织,可无限制操作这些帐户。

  5.9 给予特选公司的特别地位

  (i)纳闽国际境外金融中心的境外公司
 
  在纳闽国际金融中心设立的公司在外汇管制上被认定为非居民,它们只须已依据1990年境外公司法注册,或依据1990年境外银行法或1990年境外保险法领取执照。这些公司可毫无限制地与非居民进行外币交易。

  在纳闽领有执照的境外银行可从居民领收来自酬金、佣金、股息或存款利息的马币付款;而境外保险公司可用它们的马币帐户来领收保险费以及支付从国内保险及再保险业务招致的赔偿。

  这些公司可在国内的银行持有马币帐户以支付在马的法定与行政开销。

  (ii)多媒体超级走廊公司

  个别注册和在马来西亚的多媒体走廊(MSC)以及已从多媒体发展公司获得MSC地位的公司豁免遵守外汇管制。

  这豁免只限于公司本身进行的交易;对以色列、塞尔维亚与黑山货币的交易,公司须事先获得核准。MSC公司也须提交统计文件以供监督之用。

  (iii)经核准的营运总部

  经核准的营运总部可在马的商业银行开外币或多种货币帐户以保留出口收益,最高隔夜限额为美金一千万,不管出口收益多少。

  它们也可在马的商业银行、在纳闽的有势照银行或国外银行开外币帐户,以把除了出口收益外的外币应收帐项记入贷方,数额不限。

  这些公司可从马的商业银行证券银行以及非居民取得任何数目的外币信贷便利以供自用。若公司的国内马币贷款不超过RM1千万,这些便利也可转让予国外的相关企业或投资于国外。

  (iv)经核准的国际采购中心

  经核准的国际采购中心可在境内的商业银行的外币帐户内对其核准的国际采购中心的活动无限制的储存外销收益。它们也可基于预测的营业额与国内的商业签定远期外汇合同,以对冲汇率波动的风险。

【敏妮】 2007-11-6 06:36 PM

马来西亚海关  
( 2005 年 3 月 1 日 )

 马来西亚海关法授权财政部长以发布命令的形式随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进、出口应税商品的应税税率,并规定哪些应由进口商缴纳、哪些应由出口商缴纳。财政部长也会随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一些应税商品的固定价格以作为征收关税的依据。 马海关法也授权海关官员对一些进、出口应税商品进行分类、估价,以作为征税的依据。

  1、进口税:过去马来西亚对大多数进口商品征收进口税,税率介于5%至200%(汽车整车)。近几年来,大部分原料、零部件和机械设备的进口税已被取消。

  但自从一九九七年下半年发生金融危机以来,马来西亚政府为压缩进口以减少外汇的开支,又调高了一些大型机械设备和高档消费品的进口税率,例如豪华汽车整车的进口税率从200%提高到300%。

  2、出口税:马来西亚除对一些资源性商品的出口征收出口税外,通常对制成品的出口免征出口税。

  马来西亚征收出口税的应税商品包括原油、原木、锯材和棕榈油等资源性商品。

  海关关于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

   1、进口直接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其进口税可获减免。对进口制造供应国内市场货物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如该原材料、零部件在国内没有生产制造,通常得以免征全额进口税。

  位于沙巴、砂捞越及马来半岛“东部走廊”的公司,凡进口在国内无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无论其产品供应国内或国外市场,均可享受全额免征进口税。

  2、依照1976年马来西亚国产税法的规定,若制造商的制成品出口,则该制造商可申请退还其制造产品所用的零部件或包装材料已缴纳的国产税。

  3、对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如是直接用于生产、制造过程和用于控制环境、品质管理等目的,其进口应征收的进口税及营业税可获减免。

  4、一切用于制造外销货物所采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包装材料 , 在经海关批准后均得以全额退还其进口税。退税条件如下:

  - 外销品在海关核定的场所内制造;

  - 依海关要求,保持足以正确计算用于制造或包装该类制成品的货物数量之会计记录。

  - 该类货物于缴纳进口税之日起12个月内,或于海关核定的期限内再度输出;

  - 在出口报关表格上,以书面申请退还关税并经海关核实。此项申请须在货品再度输出后六个月内,或在经海关核定的期限内。

  (将货物自主由关税区运往自由贸易区即视同外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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